弱勢學生助學金
111學年度「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弱勢助學金」
申請時間:111年9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
申請資格:
1、學籍資格:中華民國國民且具備本校正式學籍者(不含延修生、休學生、研究所在職專班、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、「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」學生不得申請助學金:該類課程與「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」,同為透過取得第二個學士學位,增加職場競爭力之回流教育,爰比照「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」、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,不得申請助學金)
2、學生成績:申請之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需達60分以上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)
3、家庭年所得:家庭應列計人口年所得須在70萬元以下
4、家庭年利息所得:家庭應列計人口年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以下(利息所得為去年一年,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存款之利息)
5、不動產價值:家庭應列計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總計不超過650萬元
※應列計人口:(1)未婚者:學生本人及父母親(或法定監護人)等人
(2)已婚者:學生本人及配偶等人
※家庭年所得、家庭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價值均由教育部委託國稅局查詢
同性質的補助不能重複請領。「弱勢助學金」與「學雜費減免」及「政府其他助學措施」等同屬學費補助性質,故不能同時申請。
請備妥申請文件,於申請期限內送件至學務處生輔組或掛號寄送至【11219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 學務處生輔組收】信封上請再註明【弱勢助學金申請】。掛號寄件者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受理!
※應繳交證件:
1.弱勢學生助學申請書(請登入e-Portfolio數位學習歷程→功能總覽→學務區資訊→弱勢助學金申請,填寫並列印簽名蓋章)
2.新式戶口名簿影本(詳細記事不得省略)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(詳細記事不得省略)(學生本人、父母或法定監護人,若與父母不同戶籍,須附雙方之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,學生已婚者,加計其配偶)。
3.前一學期成績單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)。
轉學生申請時間:111/01/05~111/02/21止
|
申請資格-家庭年所得級距 補助金額:(單位:元) |
|||
|
級距 |
學校類別 |
每年補助金額 |
|
|
第一級 |
30萬以下 |
公立學校 |
16500 |
|
第二級 |
超過30萬~40萬以下 |
公立學校 |
12500 |
|
第三級 |
超過40萬~50萬以下 |
公立學校 |
10000 |
|
第四級 |
超過50萬~60萬以下 |
公立學校 |
7500 |
|
第五級 |
超過60萬~70萬以下 |
公立學校 |
5000 |
|
弱勢助學相關法規條文 |
|
|
若您有任何問題或意見的話,請洽詢:



校本部地址:112303 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365號
TEL:(02)28227101